奉贤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及质量技术基础的作用,提高区内各级组织质量意识和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奉贤建设上海先进制造业重要承载区和上海美丽健康产业核心承载区建设,助推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根据《奉贤区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奉委〔2018〕22号)关于“建立健全区、镇两级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在奉贤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和组织内人员,其中纳税类组织及其人员的税收户管地必须在奉贤区。
第二章 商标、品牌奖励
第三条 (商标)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
对成功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组织,首次获得每一件注册商标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品牌)
对获得“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上海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质量荣誉奖励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奉贤区区长质量奖)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银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分三年发放,每年一万元)。
第八条 (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上海市十佳质量信用报告)
鼓励组织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对纳入年度上海市十佳质量信用报告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对获评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上海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
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申报区长质量奖并首次进入现场评审环节、但最终未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质量人才库)
对纳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上海市质量宣讲团等市级质量人才库,及获得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取得政府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受聘的个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四章 标准化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标准制定项目)
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组织,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团体联盟标准)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计量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前三位主导起草者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组织,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章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奖励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
对首次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奖项竞合)
同一组织同一类型项目一个年度中有多个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同一类型项目每年都有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五年累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同一组织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同一类型项目为同一年度获得的,按照奖励金额择高的原则予以奖励,低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组织的符合奖励条件同一类型项目为不同年度获得的,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组织提出的奖励申请并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奖励项目经申报核准后,区市场监管局将核准结果和拨款申请报送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资金为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相关组织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提升、质量改进、标准化及计量管理、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此前相关文件制定的专项奖励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