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关于推动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闵行区关于推动质量提升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落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区域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基础对闵行区全面建设创新开放、生态人文现代化主城区的支撑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动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区
1.鼓励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5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对获得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资助金额依据本市评比达标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2.鼓励申报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
3.鼓励施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鼓励区内企业选派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培训,对聘请经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0元资助,其中由财政资金组织开展的相关公益培训而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除外。
二、加大品牌建设,打响四大品牌
4.鼓励申报“上海品牌”认证
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期给予8万元资助。
5.鼓励申报各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元资助。
三、支持标准引领,助推高质量发展
6.鼓励参与制定各级标准
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且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的,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7.鼓励申报“上海标准”评价
区内单位参与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上海标准”评价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其中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通过“上海标准”评价的,仅资助第一起草者。
8.鼓励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区内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相继通过各级标准化试点验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资助。
四、夯实质量基础,优化质量氛围
9.支持开展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取得筹建资格后能够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筹建任务并正式获批建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资助。
10.鼓励开展测量管理体系建设
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复评审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11.鼓励开展节能、低碳、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五、附则
12.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闵行区依法设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13.本政策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区其它资助政策,若符合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14.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5.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管和审计。
16.鼓励获得资助的单位将本政策所涉及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品牌建设、质量提升、质量改进、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及计量体系建设、检验检测项目投入、质量人员素质提升和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成果等工作。
17.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其申请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申领享受的资助资金等相应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8.本政策意见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19.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4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