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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1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5/25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府规〔2023〕3号

信息来源: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shanghai.gov.cn)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3月区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嘉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营质量,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加快打造“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人民生活充裕”的现代化新型城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包括“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分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上海市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三)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主要表彰在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及其他类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四)上海市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主要表彰在本区组织内担任首席质量官,对推动所在组织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励内容)

  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一年为孵化培育年,第二年为推荐评奖年,各类别奖项数量设置如下:

  (一)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嘉定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

  (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名;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名;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名。

  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

  第五条(评价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89《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相关地方标准。嘉定区政府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的评价指南为《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评价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孵化培育、奖励、评审、后评价等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培育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获奖后的经验交流、宣传推广、质量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首席质量官培训、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本区各级政府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市级质量荣誉,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第七条(示范引领)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承担和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的责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由嘉定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及区府办相关领导担任。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区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建立孵化培育与评审并重的政府质量奖工作机制;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

  (五)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六)完成由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技术支撑)

  区评审办在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时,可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委托有关机构参与对有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培育、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组及职责)

  区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等。

  第十二条(孵化培育)

  完善区政府质量奖的孵化培育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组织和人才,挖掘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树立质量管理标杆。

  (一)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培育。本区行政辖区内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通过各街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的方式,免费参加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包括企业、园区、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各类组织。

  (二)健全卓越绩效孵化培育模式,通过培训、诊断、交流等形式,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挖掘和提炼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管理模式及成果。

  (三)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专家库成员担任孵化培育指导专家的,应当向区评审办备案,并在评审中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色,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域领先地位;非营利组织,其社会贡献应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积极推行组织质量文化,有效落实组织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鼓励申报组织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五)申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5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条件)

  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个人为所在组织首席质量官优先考虑;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5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不得同时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多个奖项。如发生重复申报行为,根据在先原则,对后续申报不予受理。

  获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已获上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区评审办通过有关媒体、网络等方式发布申报通知。

  (二)内部公示。组织和个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前,应在相关组织和该个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推荐申报。各街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可向区评审办推荐本行业、区域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被推荐的相关的组织或个人,应符合申报条件,且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四)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区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五)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六)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审定公示。区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区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区评委会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批准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由区政府发文,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对获区长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获质量创新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对获区长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奖励人民币1.5万元;对获首席质量官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八条(宣传推广)

  区评审办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街镇,在有关新闻、杂志等线上线下媒体,通过采用成功案例分享、成果汇编,区域内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组织提升质量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评审纪律)

  (一)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区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区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区评审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获奖义务)

  (一)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积极参与质量奖孵化培育、贯标宣讲及宣传推广。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报送区评审办。

  第二十四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称号及标志。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材料的真实性)

  获奖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区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区评审办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等,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回访制度)

  区评审办应定期组织对5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区评审办。

  第二十八条(资料的保存)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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