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