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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作者 Admin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2011/06/13
员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 作。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涉及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审核工作存在异议 的组织可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
  投诉或申诉内容包括申诉的理由、意见、要求及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申诉后,对投诉、申诉内容进行调查,自收 到投诉、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处理不服者可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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