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认证机构之间公平竞争,维护认证行业的权威和声誉,创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持续提高认证有效性,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认证行业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 协会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觉维护认证结果的权威性,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
(一)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二)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初次认证、再认证结论为不合格时,其它任何机构在六个月内不得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三)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监督审核结论为不合格时,其它任何机构在六个月内不得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第五条 获证组织不接受初审发证机构的监督审核,从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其它机构不得发放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自做出撤销证书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机构不得发放认证证书。
第七条 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通报发证信息。
第三章 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认证机构违犯第二章的要求,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认证机构每季度将审核不予通过、撤销认证证书、不接受监督审核的有关信息报送协会,协会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主动监督,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应当及时向协会举报。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接受申请认证的组织申请,应当了解其它认证机构发证和审核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协会对调查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处理:
(一)一个季度内发生1-3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给予书面警告的处理。
(二)一个季度内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4-8次,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15-30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一个季度内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9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31次以上的,给予公开谴责。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10次以上的,可以做出交纳违约金的处理。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处理,应当通报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